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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泰国:各国试管婴儿法律及行业规范详细解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人类繁衍方式,在不断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道德和社会法律问题如第三方辅助生殖的后代需要分别确定“生物学父母”和“法律学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出生后代未来的家庭关系、血缘关系和继承权问题;冷冻胚胎的处理等,需要制订新的规则及规范,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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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ART的管理可分为两个层面,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层面和行业组织的规范指南的自律层面。

  一项由国际生殖联盟(IFFS)组织发起的2013年度调查报告显示,73位共计60个国家和地区的参与调查者反馈了可信的数据,提示约有31%的国家和地区仅由立法管理ART,21%的国家和地区仅由行业指南规范ART,37%的国家和地区同时有立法和行业规范,还有9%的国家和地区既无立法也无规范。

  有关立法情况,在开展ART技术的国家中,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于1984年颁布Infertility(Medical Procedures)Act1984(Vic),运用专门立法管理ART技术,班牙于1988年颁布了《人工生殖法》,是最早颁布国家立法的国家,随后英国于1990年正式颁布的《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

  美国于1992年通过《生殖中心成功率与执照法案》Fertility Clinic Success Rate and Certification Act,立法要求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收并公布美国生殖中心资质及助孕成功率。

  欧盟于1998年发布《欧洲联盟配子juan献准则》随着技术的发展,各个国家或者国际联盟的生殖协会也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指南及专家共识,规范行业管理理。由于我国禁止第三方,因此重点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针对此项的立法情况及行业协会规范,以供参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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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于:《实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